不服派出所拘留处罚的,可以依法对派出所的治安处罚管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拘留不致社会危险的,由担保人或保证金为保证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