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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来源:筏尚旅游网

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用:按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伤害治疗所需费用计算,按证书支付。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的费用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员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的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
6、残疾工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工具时,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工具费用计算。
7、葬礼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葬礼费用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不满16岁的人,年龄从1岁开始减少1年的70岁以上的人,年龄从1岁开始减少1年,最低也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或残疾人失去劳动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制,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需要的费用计算,按证书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支付证明书。
12、财产直接损失:依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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