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关情况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撤销。违法立案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对法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上述法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判决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撤诉。在自诉过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