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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2023-11-10 来源:筏尚旅游网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税额根据土地使用权比例分摊。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及占用的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故意不纳税者将面临加征滞纳金,逃税者可能被起诉并处罚金或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是故意不纳税的,超过纳税期限后,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加征税收滞纳金,并且无上限,如果是逃税的税款的数额较大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处理会判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罚金之外,还会对其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结语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对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情况,各方按照比例负担税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园地。对于故意不纳税或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加征滞纳金,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附则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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