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作为股东代表提起诉讼?

2023-11-11 来源:筏尚旅游网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出资人一般不可以要回房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依法保护,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权利,但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对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认定其无效。

法律分析

一、实际出资人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吗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不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而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行使代表诉讼,所以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二、出资人可以要回房子吗

出资人一般不可以要回房子,但双方具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或其他正式说明可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可以要回房子。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其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对方,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三、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关系是什么?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2021.1.1.1生效)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二)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结语

实际出资人不可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因为其身份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出资人一般不能要回房子,除非有书面房屋代持协议或其他正式说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包括合同约定、权属争议、成为股东成员等,投资权益应受合同保护。对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认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