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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11-11 来源:筏尚旅游网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违规使用土地的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同时,对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超越权限、违法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被收回,拒不归还的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如果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法律法规概述及适用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法律法规概述及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撤销,例如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土地用途变更、违法使用土地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适用条件包括符合撤销条件、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撤销等。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被收回,拒不归还者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如果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赔偿责任。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程序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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