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后三年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但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在伤残等级、与之相适应的治疗期内,可以继续接受原用人单位推荐的集中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训练,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后三年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但是,在伤残等级、与之相适应的治疗期内,职工仍需接受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亡生活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依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但该职工因此致伤残而需要治疗的,应当依法支持其请求医疗费用等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如若错过了提出工伤认定的期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予受理。但在伤残等级、与之相适应的治疗期内,职工仍需接受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这意味着康复治疗并未被限制。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亡生活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在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即使是工伤认定期限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