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执法,但可委托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需限期拆除,责令停止施工,违法者可被罚款并承担费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可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决定,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强拆。
法律分析
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是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但是城市为了统一管理,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此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者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筑在虽然是违法的,但是也不可以随意的强拆,如果是没有经过同意就将房屋强拆的,那么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所以说想要拆除违法建筑还是得按步骤。
结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拆除需遵循政府部门的执法程序。根据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等部门执行拆除任务。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并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拆除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如不执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规定建设的应停止建设,违规临时建设物可被责令拆除并处罚款。对于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情况,相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拆违法建筑同样是违法行为,需按规定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筑仍需依法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