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2、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3、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提交以下资料:
4、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后,租赁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延续提交以下资料:
5、因租赁合同到期订立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延续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提交以下资料:
6、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联农路297号5号窗口
(七)办结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