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正常活动,窝藏、包庇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或提供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以及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提供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