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办护照在10个工作日内能办理下来,中华人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申请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