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煤矿的五证一照指的是:
1、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2、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5、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6、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