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执行机关应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违反规定或重新犯罪将承担后果。违反规定者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逮捕。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14天,特殊情况下为37天。被取保候审并不保证不再被拘留。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说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不保证之后不会再被拘留。
关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法律中规定的为14天,当然有特殊情况的话则为37天。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人是否存在逃跑风险?
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评估其是否存在逃跑风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财产状况、人际关系、过往行为等。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合规意识、是否有其他逃避追责的动机以及是否有逃跑的能力等因素。只有在全面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存在逃跑风险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具体结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系列应遵守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或重新犯罪的后果。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逃跑风险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社会背景、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合规意识等。具体结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