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性猝死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判例

2023-10-04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分析:

一、如果性猝死发生在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性行为当中。由于双方都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无法预知对方的身体情况,那么活着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性猝死发生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下,导致被强迫一方发生性猝死的,强迫一方显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种情况就和“强奸致死”有交集了,需要根据细节来认定。 三、如果性猝死发生时,一方被动服用了超剂量的“助性药物”,那么另一方显然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猝死者是主动服用的,那么另一方显然不应该为此负责。 四、如果性猝死发生在非法交易时,那么活着的一方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只要不存在故意性,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五、如果性猝死发生时,死者曾受到另一方的肢体压迫,例如扼喉、压迫心脏等最终导致了死亡的危险行为,那么另一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