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不属于能提取自己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 的范围。因此,职工不能因失业提取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生活救助,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以封存,职工再就业后,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的账户予以启封。只有当该职工达到法定离、 退休年龄 时,才可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