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市民发展经济的意识日益强烈,对住房的要求已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还喜欢把住房改造成经营场所。以往,我国工商登记上对“住用商”设立的门槛较高,不仅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还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邻居的同意。2010年7月江苏省实施的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私人宅基地与单位基地的划分,凡是住宅性质的建筑,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在以下五类建筑物中创业的人,放低了门槛,规定可作为住所登记。第一类是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第二类是校舍、酒店式公寓;第三类是城镇住宅;第四类是城镇独立住宅,即独门独户的住宅;第五类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中,城镇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首次放开。在放开的同时,“意见”对在城镇住宅和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房屋里经营的行业和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如在城镇住宅内开设的项目只能从事10种行业,分别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文化创意、翻译;工业、时装设计,电子商务、无实体店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代理;股权投资;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和个体出租车客运。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内从事经营的项目,不得违反住所禁设区域清单规定。在城镇住宅,包括独立住宅和非独立住宅里设立项目前,均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住宅商用有利于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率,但弊端也明显,会增加小区人流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提出这一要求,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经营者对周边居民的干扰。此外,“意见”还规定,在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用建筑内申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将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也就是说,在住宅里办了企业,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房屋性质,并不意味着住宅就变成了商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