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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常见的法律范围有哪些

来源:筏尚旅游网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不移转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的区别如下:

1、本质上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有偿保管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同之日起生效,无偿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生效;

3、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标的物损坏和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也应当对一般过失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哪些责任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三、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是五个,即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因此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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