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这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但是也有例外,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下情况: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 —年无人居住的;
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法院执行房屋的流程:
1、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2、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3、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