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的手续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指定经办人的委托书;变更的证明;公司章程等资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进行变更登记。
在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