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是指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后减为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悔改或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突出表现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分析
可以,死缓不是都能减刑的。有考验期和立功条件、限制等等的影响。如果要想减刑的话,还是遵守法律,立功为人。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死缓限制对减刑决策的法律影响研究
《死缓限制对减刑决策的法律影响研究》是一项旨在探讨死缓对减刑决策产生的法律影响的研究。死缓作为一种极端刑罚,其对减刑的限制性规定备受关注。本研究将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综合分析,探讨死缓限制对减刑决策的影响机制和实际效果。研究将重点考察死缓限制对减刑申请的审查标准、减刑决策的权衡因素以及减刑结果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完善死缓与减刑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和改进方向,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死缓不是一种必然能够减刑的刑罚,它受到考验期、立功条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想减刑,必须遵守法律,积极立功。根据《刑法》规定,死缓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死缓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改造自己,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通过对死缓限制对减刑决策的影响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