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作为借贷的证据适用。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