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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给男方退彩礼吗

2025-01-04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1种观点: 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要退还。订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当将彩礼钱返还给男方。如果男方要退婚的话,彩礼三金是需要退还的,虽然给女方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所以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则需要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男方要退婚,则双方是处于未登记结婚的状态,男方给与的彩礼就需要退回。退婚需要什么流程?退婚的流程主要是退彩礼,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1、订婚后退婚彩礼直接退给男方就可以了,不过退多少要看一下相应证据。2、如果当时男方家里来了黄金首饰,那么女方家里在退婚时候,要将黄金首饰全部退掉。3、对于彩礼礼金的问题要分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两人同居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全部退还。4、如果订婚了而且两人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的话,这种情况下会要求退还部分彩礼的,不可以一分不还。5、如果订婚了两人领取结婚证,目前为止没有同居生活的话肯定是要退还彩礼的,如果不退还,那男方家里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当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退多少彩礼。6、如果订婚时,由于男方家里给了彩礼现在生活很困难的情况下,女方退婚的话,彩礼也要一并退回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女方需要退还彩礼: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2、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是应该退的,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1种观点: 如果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女方需要退还彩礼: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2、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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