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用甩棍打人犯法。根据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他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甩棍不属于管制器具,带甩棍本身并不违法,但可能会被处罚或者没收;甩棍具有和其他管制器具同等的杀伤力和危险性,如果造成他人伤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3种观点: 不违法。个人持有普通的甩棍,不违法;持有人民警察专用的甩棍的,违法,应处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一定的的罚款;另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甩棍在国内,特别是被警察,称作警棍、伸缩警棍,而处理甩棍的法律依据是除军警和其他国家规定的人员单位外,任何个人及集体不能持有使用警用器械。防身甩棍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被明确的列为管制器械,严格的来说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带有警用标识的甩棍都属于合法。随身携带甩棍防身不违法。电击棒不属于管制物品,携带本身是不违法的,用于正当防卫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不能防卫过当或者从事违法活动,否则依然会追究相应责任。当遇到被威胁的时候可以使用甩棍来自我防卫,但仅限于使用民用甩棍以及在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使用。防身甩棍市面上是可以买到的,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为了犯罪工具,性质改变了,当然就算违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如下: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中国并没有规定甩棍为合法防身武器,而且甩棍属于民用品,中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公民不能持有甩棍,但是禁止携带甩棍乘坐火车、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甩棍的历史可追溯至二战时期的德国。甩棍源于短棍,或者说,甩棍就是短棍的一种,但是它也有着一些自己的特性。甩棍,正规全称战术伸缩警棍统称为伸缩棍,普遍用于世界各地的执法部门以及个人防卫。因绝大多数的出棍方式均为用力甩出,甩棍这个俗称因而得名。管制的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