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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死后妻子有补助嘛?

2024-12-07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执行的标准: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G、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1)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军⼈家属抚恤待遇,军⼈家属抚恤待遇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本⼈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丧事费、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家属的物质待遇。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要分几种情况: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保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当然,权威有效的解答属于当地民政部门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七条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退伍军人已经去世了的话,配偶是有待遇的,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休军人死亡之后,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规定,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12个月的抚恤金,以及一笔丧葬补助费用,并且可以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所以说是不用担心的,配偶可以获得一次性12个月的抚恤金,而且可以获得一笔丧葬费用,可以享受退伍军人去世后的相关待遇。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去世后,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优待,提供一系列的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保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要分几种情况: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保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当然,权威有效的解答属于当地民政部门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七条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执行的标准: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G、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1)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3)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军⼈家属抚恤待遇,军⼈家属抚恤待遇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本⼈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丧事费、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家属的物质待遇。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要分几种情况: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保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领的,按照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可以对照着,具体可以咨询你们老家的民政局,也可以找乡镇上的民政助理,他们都知道的。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第2种观点: 1、丧葬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金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3、特别抚恤金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将经费拨给省军区后勤部门,再拨给安置地管理部门后,由安置管理部门发给其家属。 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领的,按照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可以对照着,具体可以咨询你们老家的民政局,也可以找乡镇上的民政助理,他们都知道的。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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