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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讲双合同违法吗

2024-12-03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同时需要解除原有旧的劳动关系,故不能签署两份用工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双合同,就是阴阳合同,主要是为了避税而签订的。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避税”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签订“阴阳合同”还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一、表现形式1.建筑施工“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2.房屋买卖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二、交易影响1.公租房成保障主流在住房保障方面,政策再次强调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同时着重强调了要“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由此可见,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未来住房保障当中的主力军。同时,政策再次强调了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的问题。首次提及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这些细则的具体补充不仅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而且对其他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构成犯罪法官提醒,签订两份购房合同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到阴阳合同,双方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三、影响国五条1.阴阳合同纠纷实践中,交易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所引发的纠纷,被称为阴阳合同纠纷。由于先后多份合同在成交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当交易双方就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究竟应以哪份合同为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2.阴阳合同影响同时,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为逃避税收,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多份房价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3种观点: 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1、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就应当履行该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工资、加班工资就可以依据劳务协议处理,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合同)等请求则不予支持。2、如果事先未签订劳务合同,通常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决。这种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避免了因两个用人单位互相推诿而使受伤害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违反这种约定,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应慎重,既要不违反已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是对公司中处于特殊岗位的人员行为进行限定,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等人员,所接触的大部分为公司里涉及经营战略、专利信息、商业秘密等机密性事务,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这种劳动者的约束必然会相应增加。然而这种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事先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有些岗位还需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竞业限制做约定。这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也有体现,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本条是规定对劳动者离岗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及重要性在此期限内协商确定。这种规定是对企业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处于这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离岗之后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重操旧业,或者加盟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企业,或者自立门户成为原用人单位新的竞争对手,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劳动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有所谓劳动关系“惟一性”理论。即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一名劳动者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与其他用人单位即使在事实上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只能作为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这种理论,你与前一家物业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后一家物业公司只属于劳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双合同,就是阴阳合同,主要是为了避税而签订的。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避税”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签订“阴阳合同”还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一、表现形式1.建筑施工“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2.房屋买卖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二、交易影响1.公租房成保障主流在住房保障方面,政策再次强调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同时着重强调了要“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由此可见,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未来住房保障当中的主力军。同时,政策再次强调了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的问题。首次提及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这些细则的具体补充不仅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而且对其他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构成犯罪法官提醒,签订两份购房合同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到阴阳合同,双方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三、影响国五条1.阴阳合同纠纷实践中,交易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所引发的纠纷,被称为阴阳合同纠纷。由于先后多份合同在成交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当交易双方就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究竟应以哪份合同为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2.阴阳合同影响同时,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为逃避税收,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多份房价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3种观点: 什么是“双合同”双合同,就是买房时会签写两种合同,一种是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另一种是以“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甚至是“变更装修标准价差和房屋增值包服务费”等多种名目体现,两个合同加在一起是这套房的总房款。说白了最大的风险就是房子一旦出问题,开发商怎么承担责任,怎么给你赔钱,一不小心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双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一直备受争议,截至目前来说,是没有楼盘因为签订“双合同”而被处罚。但是对于要买楼的市民而言,如果不接受开发商“双合同”的规则,就好有可能无法顺利的进行买楼,对于准备要买楼的市民来说,双合同也都成为了如今购房时的潜规则。“双合同”到底合不合法市民们如果在购房时遇到双合同,该怎么办呢如何辨别双合同买房时如何辨别双合同有一种“双合同”是开发商为了规避政府的调控政策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合同形式”。由于政府对对高价楼盘实行限价措施,开发商则拿出“双合同”的办法来规避,即买家购房时签一份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购房合同,一份挂以装修费等名义的补充协议。买房人签订双合同,第一、首付款和还款压力必然增加;第二、“双合同”对责任的认定和违约金的支付等方面将更加模糊,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譬如一旦延迟交楼或出现其他问题,赔偿的标准难界定;装修的质量只能在交付的时候发现,如果交付的时候没有质量问题,在以后的使用中出现问题的话,维权很难。第三、如果地段上涨过快的话,开发商可能会主张合同无效,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人,这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这种情况是不难辨别的。一旦开发商以某种理由要求买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另外一份则是以“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甚至是“变更装修标准价差和房屋增值包服务费”等多种名目体现,而两份合同加起来的房款才是房屋总价,那么这个楼盘就是政府部门限价销售的房子,这个时候应该慎重。还有一种“双合同”是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之前,房子还在卖方名下,卖方再一次将房子卖给第三人,这样的就会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如何预防这种情形第一、去房管局了解房屋的登记情况;第二、去房屋所在地了解实际使用人的情况;第三、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签订比较严重的违约责任,让房东不敢一房二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双合同”是商品房发展商典型的对付限价政策的一个歪招,是在钻政策的空子,最被动的是那些实际需求的购房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这种潜规则。如果市民朋友们在市场上发现,一些开发商通过“双合同”这种方式,来规避一些的现签的政策,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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