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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必须进行基础沉降观测吗

来源:筏尚旅游网

塔式起重机必须进行基础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即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一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塔吊基础沉降观测半月一次,垂直度在塔吊自由高度时半月一次测定。塔吊基础沉降量不得大于50mm,塔机最高附着点以下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2‰(千分之二),独立高度或最高附着点以上的塔身垂直度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4‰(千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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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上的塔吊要不要做沉降观测?

要做的。首次在立完塔后做,并留书面记录。一周后再做,将其数据与第一次记录比对,如无差别,则半个月后再做一次,结果还无差别后可一个月一次定期观测。每次塔吊升高后做垂直度抄测与沉降观测。

工程上的塔吊要不要做沉降观测

工程上的塔吊要做沉降观测,首次立塔后做第一次沉降观测,并留书面记录。一周后做第二次沉降观测,将数据与第一次记录比对,如无差别,则半个月后再做一次沉降观测,结果与之前2次比对无差别后可一个月做一次定期沉降观测。另外每次塔吊升高后做要做垂直度抄测与沉降观测。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定?

建筑沉降观测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测量和位移测量。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筑物沉降观测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C第C.0.1条规定执行。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第3.3、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二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基础倾斜α

α=(si-sj)/L(5.1.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5.1. 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基础相对弯曲fc:

fc=[2sk-(si+sj)]/L (5.1.7-2)

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 7-1)式计算。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D第D. 0. 1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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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施工沉降观测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变形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一级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对其它等级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5.6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二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根据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5.5.7-1)

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 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

按(5.5.7-1)式计算。但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

(5.5.7-2)

式中  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si、sj—基础端点i、j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

按(5.5.7-1)式计算。

5.5.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u-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可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E)。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建筑物沉降观测介绍?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是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而制定的规范。在实施建筑物沉降观测的要点是什么呢?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物沉降观测的解读:

建筑物沉降观测中点位的埋没和施测的基本要点:

1、基准点应设在建筑物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作为永久性基准点,并作醒目警示。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施工材料堆场、施工材料运输线路、水坑以及施工机械等。

2、在每次观测前均应检核基准点的稳定性,发现高程变异超过允许精度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如观测期间测区发生土体移动、地面或建筑物明显沉降等外界强烈因素时,亦应及时进行检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3、根据沉降观测的有关文件规定,布置沉降观测点需在建筑物附近较隐蔽且土层较稳定的地方设置不少于3个永久性的基准点。每次观测前先校核基准点的稳定性,选择稳定点作为沉降观测的起算点。基准点的布设是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考虑基准点的稳定性和观测精度要求布设的。

4、按规定要求的沉降观测点位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等共同确定,在建筑物底板及首层完成后进行埋设。

5、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及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

6、在观测期间对观测点要严加保护,发现变形、损坏或其它因素影响,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7、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震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8、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建筑物变形、地面沉降及其它有关异常情况。

9、施测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水准仪和标尺,发现异常应及时校正。

10、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不得在日出前后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候恶劣时进行观测。

11、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首次观测在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主体结构每三层观测一次。使用阶段第一年观测4次,第二年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且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标准)。

12、检测单位按规定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中达咨询总结,在观测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观测,以免在日后出现差池影响建筑物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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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一、沉降观测的实施

(一)工作基点和观测点标志的布设

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裂缝的两侧。埋设时注意观测点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靠,使得观测点的变化能真正反映建筑物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工作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要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二)沉降观测的周期及施测过程

沉降观测的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根据编制的沉降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层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方可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比较观测结果,若同一观测点间的高差不超过±0.5mm时,我们即可认为首次观测的数据是可靠的。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在施工打桩、基坑开挖以及基础完工后,上部不断加层的阶段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记载每次观测的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出)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每周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出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若出现变化量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为其采取防患措施提供依据,同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另者,不同周期的观测应遵循“五定”原则。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基点和被观测物上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上要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能保证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主观不确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能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结果的可比性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

塔吊基础沉降观测点如何设置

找个参考基准点,定期观测并记录。

塔吊基础的施工质量应怎样把关

1、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4、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按塔机说明书,核对基础施工质量关键部位。

7、检测塔机基础的几何位置尺寸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测定水平误差大小,以便准备垫铁。

8、机脚螺丝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的平面尺寸设置,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mm。

9、基础砼浇筑完毕后应浇水养护,达到砼设计强度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安装作业。如提前安装必须有同条件养护砼试块试验报告,强度达到安装说明书要求。

10、塔吊基础砼浇筑后应按规定制作试块,基础内钢筋必须经质检部门、监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浇筑砼,并应作好、隐检记录。以备作塔吊验收资料。

11、钢筋、水泥、砂石集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2、塔吊基础底部土质应良好,开挖经质检部门验槽,符合设计要求及地质报告概述方可施工。

13、塔吊基础施工后,四周应排水良好,以保证基底土质承载力。

14、塔机的避雷装置宜在基础施工时首先预埋好,塔机的避雷针可用圆钢或扁钢直接与基础底板钢筋焊接相连,焊接长度不小于10d,圆钢或扁钢净面积不得小于72㎜2。

15、塔吊基础的钻孔灌注桩施工严格按桩基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6、基础砼拆模后应在四角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完成初始高程测设,在上部结构安装前再测一次,以后在上部结构安装后每半月测设一次,发现沉降过大、过快、不均匀沉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分析处理后,方可决定可断续使用。

沉降观测点的基本要求

(1)对二、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严格按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平尺;各次观测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进行;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各观测环境基本一致;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气呵成;在雨季前后要联测,检查水准点的标高是否有变动。

将各次所观测沉降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当建筑物每天(24h)连续沉降量超过1mm时应停止施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沉降观测点

塔式起重机使用要点?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要点是非常重要的,了解要点的制定才能更好的使用,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要保障安全。中达咨询就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要点和大家说明一下。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运转:

(1)轨道基础应平直无沉陷,接头联结螺栓及道钉无松动;

(2)各安全装置、传动装置、指示仪表、主要部位连接螺栓、钢丝绳磨损情况、供电电缆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转。

2.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3.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5.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6.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7.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8.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9.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10.起重机载入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1.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12.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14.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15.混凝土基础的不均匀沉降量应满足基础表面倾斜度或钢轨顶面倾斜度不大于1/1000的要求(参见本章第14-2-4-5节)。如不均匀沉降量超过允许值,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造成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一般有附近地面低洼集水和地基软弱两种,处理措施有:如基础附近地面低洼,应排去集水、挖去淤泥,垫高地面并确保排水通畅;对软弱地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换填法、挤密桩法或灰土墙、锚杆法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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