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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2011年1月1日前认定工伤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也就是缴费基数,是扣除五险一金和税之前的数。
合同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海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