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合同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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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者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签订工作。


签订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双方应为法人或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已送达;还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签订时,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承包价,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文本。法人签订合同时,承办人员需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建设监理机构时,应与建设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在工程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建设监理权限和责任。合同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的约定需一致。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如需鉴证或公证,应向法律规定的合同鉴证或公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需一致,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合同履行中出现导致建设工程工期延长或经济损失情形时,应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若无规定或约定,则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向人民起诉。


扩展资料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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