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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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46
在对行贿犯罪进行既遂认定时,通常会将其界定为行贿者已然实际向国家公职人员给予了财物,或者公开做出承诺愿意提供相应的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影响已经形成。即便未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亦可视为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关键之处在于,是否确实存在实际的或者公开承诺的利益输送行为,以及此种行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已经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