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细则第六章 文物出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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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细则对于文物出境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四十条,文物出境的鉴定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这些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严格的评估,以确保文物的安全出境。


一旦文物通过鉴定,合格的文物将会获得文物出境许可凭证,这是海关放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中指出,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是海关查验并允许文物出境的关键文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


对于个人携带私人收藏的文物出境,情况有所不同。根据第四十二条,如果经鉴定认为文物不适合出境,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登记发还或收购的方式处理。在必要时,他们可以依法进行征购,以保护国家文物资源。


文物出境展览和出口的管理更为集中,由国家文物局统一负责,具体的操作办法则由国家文物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以确保文物的合理流动和保护。这样的管理措施旨在维护国家文化权益,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国外。




扩展资料

1992年4月30日*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施行,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制定本法。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全文共八章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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