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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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强调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必须依法按时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其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并在不损害其他受益*益的前提下,获得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信托公司必须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至少包括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详细阐述了信托计划设立后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定期制作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报告包含的具体内容。在信托计划出现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资金使用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情况时,信托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对措施。此外,第三十九条要求信托公司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介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在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过程中的角色。银监会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如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通过详细规定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要求,旨在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确保信托计划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对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3 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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