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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福鼎商会,全称为福州市福鼎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福州的福鼎籍公司法人、企业主以及其他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商会的宗旨在于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广大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开展业务,促进企业发展;宣传和推动福州、福鼎两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加强鼎榕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商会由福鼎市工商联批准,并在福州市工商联备案,作为二级社团组织,挂靠于福州市工商联。商会地点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泰路230号福鼎公寓。
商会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方针,学习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及时向会员宣传榕鼎两地的新、新规定;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榕鼎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经贸信息的沟通交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招商会,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会员协调好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关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会员排忧解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承办榕鼎两地、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商会会员由企业法人、企业主、其他经济工作者及部分特邀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商会;在榕的福鼎籍企业法人、企业主、其他经济工作者。部分特邀会员除外。会员入会程序包括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单位概况表。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由秘书处审查通过;缴纳费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对本商会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批评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每年(或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理事会商榷具体缴费期限)缴纳会费;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同意后既可退会,退会应交还会员证书。会员二次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商会声誉和利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选举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批准本届大会期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鼎榕两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延届换届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商会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领导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商会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特邀人士的聘请;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本商会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的监督;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开展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交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商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会费;单位或个人捐赠;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换届或更换会长(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对本商会章程的更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章程经2011年 6 月 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本章程于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报鼎榕两地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