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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3.3条所指的房东的维修义务不应当理解为房东有义务从事以下活动:
(a).承租人因租用房产而应负责的维修;
(b).因火灾、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或损坏,房东无义务重建房房产或恢复原状;
(c).对于承租人有权从房屋中取走的任何物品,房东无义务提供修理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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