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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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在校打架致他人受伤,由打人方家长负主要责任,学校则以补充赔偿为责。
对在幼稚园、学校或其他教养机构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伤害,若学校未尽保护之责,需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而当第三方行为导致学生受害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