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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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着重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指出,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若存在违规行为,如未经批准即批准项目文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等,将被要求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将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第六十条强调,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针对项目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擅自开工、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将被要求整改并暂停资金拨付,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禁止负责投资项目管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则针对咨询评估机构,规定其评估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也将面临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特别针对投资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单位、相关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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