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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有: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一审案件;特别程序的案件;非讼程序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等。独任审理就是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定结果的形式。
一、什么案件适用独任审理?
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有:
1、基层人民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基层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二、独任审判的意义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三、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独任审判就是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给出裁定结果的审判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合议庭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是由多名审判员一起商讨对案件做出审理给出最终裁定的一种判决方式。独任审判往往针对比较简单轻微的案件,采用该种方式审判将会大大提高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