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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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人向债权人全额或部分偿还债务,使其获得满足。无论其以何种方式进行偿还,也无论其是否完全履行承诺,只要承担了责任,便有权寻求补偿。2. 担保人的付出导致债务主体脱离负债。这里所说的债务主体摆脱负担,是指由于担保人的行动,使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失;而不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主体间的整体权利义务关系。若债务人的弃债行为并非源于担保人的偿还义务,保障人便无法仅凭此获得赔偿。如债务人已自我清偿,即使担保人也尽其职责,仍无权向该债务人索回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只能按照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债权人退还不当所得。3. 担保人在承担责任过程中并无过失。若出现任何形式的过错行为,担保人均失去了索偿权利。比如,当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时,担保人本应行使债务主体的抗辩权,却没有这样做,从而为自己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在这个前提下,担保人将丧失向债务主体追讨的机会。再比如,担保人为清偿或其他无过失行为完毕之后,应即刻通知债务主体,避免其再次产生不必要的支出。如果担保人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主体,致使后者误以为需要继续履约时,担保人同样会失去索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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