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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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其得到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工艺或设备实际情况,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这包括配备相应的信息采集、监测、报警、记录系统,具有紧急停车、自动化控制、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系统等功能。对于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特定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或设施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个人和社会的风险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若超过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有效运行,并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让员工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针对特定气体的危险源,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建档,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竣工验收前完成辨识、评估和登记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相关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2011年7月22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该《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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