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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流浪者救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如需救助,需符合特定条件,即自身无法解决食宿,无亲友依靠,且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处于城市流浪状态。并非所有流浪者都属救助对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属于救助对象。
求助者在求助时,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等,以及住所、是否享受保障、流浪原因等。救助站会告知救助范围,询问需求并登记个人信息。
救助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会立即提供救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原因。对特殊情况如年老、年幼、残疾者,救助站会在调查后提供救助。隐瞒信息的求助者将被拒绝救助。
受助者不得携带危险物品,随身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受助者需要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作息、卫生和学习等。
救助站提供的食物和住处需满足基本健康和安全需求,食物和住宿标准由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规定。对于突发疾病,救助站需及时送医治疗并报告相关机构。
救助站会与受助者亲属和户口所在地联系核实情况,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返家无交通费时,救助站会提供凭证并通知亲属和目的地相关部门。
救助期限通常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报上级备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站有责任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接回,如亲属或单位不接回,会介入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期间需遵守法律,尊重工作人员,不得破坏设施或违法。对于违规行为,救助站会采取相应措施,严重者会报告机关处理。
救助站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并详细记录受助人员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处罚。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救助站执行规定,指导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为救助站提供支持和条件。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为流浪者提供了一套明确且严格的救助管理框架。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