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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七章着重于教育投入与条件的保障,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充足和公平。首先,国家确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多元筹措为辅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三条),强调国家对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支持,并允许企业和社会团体等举办者自筹资金,但会给予适当援助。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要求随经济和财政增长提高,制定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第五十四条)。各级的教育经费支出应按事权财权统一原则,确保教育投入逐年增长,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和学生公用经费的提升。
教育专项资金设立,特别关注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第五十六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征收,用于义务教育,而农村的教育费附加则由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支持校办产业(第五十八条)。在集资办学方面,乡级需确保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设施建设(第五十九条)。
捐赠资金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第六十一条),并提倡金融和信贷支持教育(第六十二条)。各级和教育部门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有效利用(第六十三条)。
教育设施规划、出版发行和教学资源获取享有优先(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同时,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广也受到支持(第六十六条)。
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