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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如果最终被排除为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那么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企业不能以员工旷工为由,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是基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该条例明确指出,职工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且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然而,在当前的疫情特殊时期,这一规定需要灵活应用,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隔离和医学观察是防控疫情的重要措施,但在此过程中,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也需得到妥善处理。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疫情导致的不公平待遇。同时,员工也应理解企业的难处,在特殊时期保持合作与理解,共同度过这段艰难的时光。
总之,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