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亦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打破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原则。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允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一旦资不抵债,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然而,我国无个人破产程序,个人资不抵债只能承担终身债务或失联。该制度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让不守承诺、从事不法活动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公司法》中有两条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较为谨慎,因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不明确。最高人民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有所细化,明确必须在股东实施滥用行为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能适用。在适用时需满足公司设立合法、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不能为自己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等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情形: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和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指股东投入资本与经营风险不符,恶意负债。人格混同指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则指股东操控公司决策,使公司丧失性。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判断,避免误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股东责任,鼓励诚实经营。然而,制度的实际应用存在复杂性,需谨慎操作。我国目前对此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因此,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标准,以更有效保护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