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及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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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效或已撤销的婚姻自缔结之日起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即便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婚姻登记,其婚姻仍属无效。
其次,此种情况下的婚姻双方不享有与夫妻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点,无效或已撤销婚姻中生育的子女的权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若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归属有所约定,则需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如无约定且无法达成共识,人民将依照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无过失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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