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能够替代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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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聘书》等文件能否替代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各地司法裁决存在差异。李某在2009年9月入职某公司,仅填写了《人职登记表》,后以公司克扣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声称《人职登记表》即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需支付赔偿。争议焦点在于《人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一般认为,《人职登记表》、《聘书》等仅作为入职登记手续,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表示,内容不完整,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终裁决支持了这一观点,公司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仍有个别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甚至以为《人职登记表》、《聘书》可代替书面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若《人职登记表》等文件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要件,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结而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入职登记表》和《聘书》等文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未签订者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尽管存在个别不规范的案例,但多数情况下,仅填写《人职登记表》不能替代正式的劳动合同。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对《人职登记表》等文件有更宽松的认定标准,但仍需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总的来说,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最佳方式是签订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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