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规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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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亦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系指股东滥用以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为由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际,债权人得越过公司法人资格,直接向滥权股东追索公司债务之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适用条件如下:
1.仅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并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之时方能适用;
2.仅有滥权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股东无需担责;
3.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全盘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而是在特定案件中,基于特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免责的常规,特例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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