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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如下:
1. 在线传输作品行为。
2. 报刊杂志电子化行为。
3. 网络定时播放行为。
4. 网吧等局域网上传和传播作品的行为。
5. 提供链接、搜索引擎或存储空间等服务的行为。
6.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
7. 联营合作网站。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著作权或相关权利者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方违法所得进行补偿;
若无法计算,可参考权益使用费补偿。
故意严重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除前述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