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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以不胜任工作之名开除员工,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事。
首要之事,是确立明确、公允的考核制度与标准,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对员工作出公开。
接着,实施科学、中立的考核,证实员工确有不可胜任之处。
随后,先尝试对该员工提供培训或调动职位;
如二度考核仍无进展,则可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之时,务必向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并于十五日内完成档案及社保关系的转移事宜。
同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切记解除理由与程序必须合法完备,以免构成违法解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