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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十天内,甲方需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当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60%时,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60%的工程进度款。接着,当乙方完成工程量的95%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后,甲乙双方需在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一年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则支付。
第二种付款方式是按月计量支付,即采用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的方式,月终结算。承包商可在旬末或月中向业主提交预支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则提交结算账单及月报表。业主需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月工程款。
工程合同的工期顺延也有几种情形。首先,若发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点,工期相应顺延。其次,若进场条件不满足,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或法律上的审批手续未办妥,也会导致工期顺延。再者,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同样会影响工期。此外,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及时发出指令或确认,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也可能会引起工期的延长。最后,若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遗漏,同样会导致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