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在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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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当公司未能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与债务,将由发起人共同承担,与发起人是否存在过错无关。

发起人之间的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根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担赔偿后,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且追偿比例按照约定、出资比例或均等份额来确定。

在执行公司设立职责时,如因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参照《民法典》中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因履行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发起人需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部分发起人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将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发起人的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发起人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需承担设立过程中的债务与费用,并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设立的失败不仅影响公司本身,还可能对发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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