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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增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骗取、侵占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他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他犯有单位受贿罪。
发现,王增先贪污4000万元虽未完成,但根据法律规定,将按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案件发生后,所有赃款赃物均被追缴,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况,对王增先予以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
综合考量以上罪行及其情节,依法判处王增先犯贪污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单位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